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合伙协议的一方可以从事与合伙事务相竞争的业务吗? | 竞业禁止

合伙协议 VS 竞业禁止

 

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约定从事相关业务,如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原合伙事项相竞争的业务吗?如果从事了相竞争的业务,要承担何种责任? 

 

一、合伙人竞业禁止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竞业禁止纠纷案例再现

 

1.2014724日,甲方(艾某某公司)与乙方(事业部,代表:葛某某)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出资50万元,其中甲方3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60%,乙方出资2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成立艾某某“事业部”,负责甲方有关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合作合伙期限从2014724日开始至2015723日止,期限可视双方合伙情况续签;甲方根据客户需求承接项目,乙方利用专业优势,有效有序执行项目,保证客户满意度。

2.2015731日,甲方(艾某某公司)与乙方(葛某某及团队)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利益分配方式:1.XXPI项目,剩余工作量为总量的100%,利润分配方式为,合同额的20%为甲方收益,合同额的80%为乙方收益。3、乙方负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承诺不直接单独与甲方客户联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4、乙方如有违反乙方责任的第3款内容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万元;5、……乙方与甲方终止本协议时,自终止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客户直接或间接发生类似的相关业务,包括乙方公司内部人员,违者按本条第4款执行。

3.2015212日,艾某某公司(乙方)XX行签订“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艾某某国际品牌金字塔工程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发挥艾某某在文化战略、品牌战略以及服务战略方面的优势,打造兰考农商银行社区银行的差异化品牌;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与需求,乙方为甲方制定以下服务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兰考农村商业银行品牌金字塔工程合作计划(全案版)》,服务费用总价125万元,费用包括:方案策划、策略研讨、策略建议书及文案撰写、视觉规划设计、创意广告设计、相关手册设计与编辑合同以内的策划设计工作。

4.2015322日,艾某某公司与XX行举行的“2015年兰考农商银行·艾某某国际‘品牌金字塔工程’策略营”活动在XX酒店圆满落幕,葛某某作为艾某某公司人员也参加了该策略营活动。艾某某公司与XX行的“品牌金字塔工程”合作也随之进入展开实施。

5.20151023日,葛某某注册成立XX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葛某某,20151023日,葛某某注册成立XX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葛某某,

6.2017110日,XX行新春“开门红”营销活动召开启动大会,“行格创思”团队协助参与该项活动,葛某某就新春“开门红”营销活动还作了讲解培训。同年115日,“行格创思”团队为XX行举行的外拓营销活动圆满结束,XX行召开了外拓营销总结大会,葛某某在XX2017年新春“开门红”外拓营销总结大会上就开门红外拓作总结讲话。之后,“行格创思”拍摄和参与拍摄了河南地区5家农商行的广告宣传片,其中也包括XX行的形象片。同年620日,“行格创思”以“因为不同,所以出众—兰考农商银行”为标题对XX行进行宣传,制作了“开业2周年庆协议存款好利大回馈”等活动画面。

7.艾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葛某某向艾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一审法院判决葛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艾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纷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葛某某是否违反涉案《合作协议书》中关于“自该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与艾某某公司客户直接或间接发生类似的相关业务”的约定,首先,涉案《合作协议书》签署之时,正处于XX行与艾某某公司之间合作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XX行当然属于艾某某公司的客户;再者,艾某某公司提供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所反映的葛某某团队为XX行提供“开门红”、外拓营销活动及“因为不同,所以出众——XX行”、“开业2周年庆协议存款好利大回馈”等宣传服务的内容,与艾某某公司之前与XX行关于“品牌金字塔工程”(包括品牌文化、品牌形象、品牌宣传、品牌服务、品牌空间形象、品牌产品六大模块)的合作内容之间,显然存在类似和相关性。基于以上两点,法院认为,葛某某违反上述《合作协议书》系争条款的约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之意见建议


现实经济活动中,合伙人各自发挥优势,相互协助,合作开展项目非常普遍。那么,出现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事项相似业务,如何处理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合伙人是否可以从事相竞争业务依据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关系,也需遵守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合伙人是否可以从事相竞争依据合伙人协议确定

2.合伙人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上所述,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则合伙关系期间内,合伙人均需遵守这一约定。如果违反这一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