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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离婚后彩礼是否能够要求对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22)豫09民终222号张某1、张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20209月初,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2020年农历9月初十支付被告彩礼款99000元,被告押回6600元,原告2020年农历10月初十支付被告彩礼款132000元,被告押回6600元,综上,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彩礼款共计217800元。

2、原告为被告张某2购买足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链一条、耳钉一对。3、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0201224日举办完婚礼,双方同居生活约4个月后分居至今。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被告20201018日从山东省郓城县水堡东兴家电购买陪嫁物品海尔冰箱一台,茶吧机一个,共计4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接受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将彩礼返还给对方。本案中,原被告订立了婚约,原告按习俗给付了彩礼共计217800元,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张某2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约4个月后离开原告家,不再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一方为发展、巩固感情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财物,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财物属性、以及不违反法律及违背公序良俗情形下,应当视为赠与,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三金、11000元红包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张某2辩称原告违背对被告忠诚的义务,先行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张某1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精神抑郁,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史某辩称陪送的嫁妆价值60000元,该陪送的嫁妆应当原物返还或者等值返还60000元,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足以证实陪嫁物品为价值4600元的海尔冰箱和茶吧机,不足以证实其他陪嫁物品的主张,故对该项辩称意见仅采信返还被告陪嫁物品的价值为4600元。根据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的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当地风俗、经济水平及被告为了结婚而对其所收受的彩礼也进行了部分消费,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为宜,即217800元×60%130680元,扣除被告购买的陪嫁物品海尔冰箱和茶吧机的价值4600元,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126080元。被告史某作为被告张某2的母亲,参与且通过媒人与原告家人协商双方联姻事宜,是彩礼数量的商定者和共同收受人,应与张某2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三金和11000元红包的性质问题。20209月初张某1与张某2经媒人介绍相识,20201224日举办婚礼,相处时间较短,张某1主张要求返还的款项均为彩礼,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对张某2还有除彩礼之外的赠与,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赠与,故一审判决结合风俗习惯及本案事实认定三金视为本案当事人为发展巩固感情赠与的财产符合生活实际,并无不当。张某2主张11000元红包系双方同居后张某1父亲春节前给的1000元生活费及新年正月初一张某1父母每人给了5000元的磕头钱,符合生活习俗,上述款项明显属于婚后赠与,而不是为缔结婚姻关系支付的彩礼,张某1称不清楚为什么给红包不符合生活实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三金和11000元红包属于赠与财产并无不当。张某1与张某2同居大约4个月,虽然时间较短,但因跨越春节及新婚三天回娘家等婚俗民俗,生活支出在情理之中,张某1仅提交村委会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生活贫困且系因支付彩礼导致,一审判决又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当地风俗、经济水平酌定返还张某1彩礼款60%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张某2陪嫁物品问题。张某1不认可张某2主张的陪嫁物品及相关票据,但其没有证据证明系男方添置,女方在结婚时陪送嫁妆符合生活实际,张某1没有提交通常由男方支付费用聘请婚庆公司录制的婚礼录像,一审判决对陪嫁物品予以认定并从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减亦无不当。


一审判决:一、被告张某2、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款12608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042条与原《婚姻法》第三条内容一致,未有变化。条文原则上也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于彩礼问题还是建立在尊重基本民俗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支持返还彩礼等相关为缔结婚姻支出的费用。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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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