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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未保值升值,合伙人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吗? | 合伙关系

合伙投资 VS 保值升值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确保新加入的合伙人的投资保值升值,否则,新入合伙人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这种约定有效吗?

 

 

一、合伙投资款保值升值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投资款保值升值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投资款保值升值纠纷之操作意见建议

 

一、合伙投资款保值升值纠纷案例再现

    

1.20186月,余某某作为乙方、钰某公司作为甲方及案外人卜某作为丙方共同签订《投资和分红合同书》一份,约定:A、乙方出资伍拾万元整,甲方用于在新疆设立营业场所(主要经营:电信工程及相关弱电工程)、工程专用车和光纤熔接机……B、甲方负责与施工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的沟通和交际,相关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整理,施工现场的指挥监督和验收工作;C、甲方有责任确保使本次的投入资金升值保值,如果二年内不能做到盈利或出现亏损,乙方有权索回本投入的全部本金。”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且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

2.余某某于20186月通过案外人卓某账户向张某某转账支付投资款50万元。然钰某公司、张某某至今未能向余某某提交任何项目进展及经营状况材料,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财务资料,更未能实现盈利,

3.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投资和分红合同书》,钰某公司返还余某某投资款50万元,张某某对钰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钰某公司向二审法庭提交了其与新疆XX有限公司之间有关新疆项目的对账单,载明了该项目中钰某公司有560662元的应收款;以及钰某公司财务制作的财务账簿,证明了新疆项目的资金往来情况,钰某公司一共投入了57万元,现金余额还有9万余元。

5.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余某某与钰擎限公司于20186月签订的《投资和分红合同书》;钰擎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余某某投资款50万元;张某某对钰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伙投资款保值升值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与钰某公司、张某某及案外人签订的《投资和分红合同书》依法成立,双方为合伙关系。余某某已按约支付投资款50万元。《投资和分红合同书》明确约定涉案项目由钰某公司、张某某承接运作,余某某有权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及监督,钰某公司、张某某必须确保余某某投入资金升值保值,如果二年内不能盈利或出现亏损,余某某有权索回投入的全部本金。但钰某公司、张某某至今未向余某某提交任何有关项目内容、运行、盈亏等情况的确切资料,更未能履行确保余某某投入资金保值升值的合同义务,由此导致余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余某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三、律师关于合伙投资款保值升值纠纷之操作意见建议

 

现实经济活动中,几个主体合伙进行项目投资非常普遍。那么,合伙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某一合伙人的投资,其他合伙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确保其投资款保值升值,否则,该合伙人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呢?

从本文案例可见,这种约定是可行的。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对合伙投资作如下分析:

1.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承诺确保某一合伙人的投资款保值升值的,需履行合同义务

几个合伙人合伙经营项目,如果因缺少资金,而必须引进新的合伙人进行资金投入时,一般会签订合伙协议。如果各方对投资方的投资达成必须保值升值的约定,则作出保值升值承诺的合伙人需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投资款保值升值,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2.投资但不参与项目管理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进行投资款保值升值的约定

合伙经营项目,各合伙人一般都有分工,如有的合伙人负责引进项目,有的合伙人负责技术,有的合伙人负责投资。

对于不参与日常经营的投资合伙人来说,和其他合伙人签订协议,要求其他合伙人确保自己的投资款保值升值,不失为对自己权益的非常有效的保护方法。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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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