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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制新规实施解析

2022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予以了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将于2022111日正式实施,食品行业各企业的规范生产经营及特定岗位人员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食品安全总监的适用范围

《主体责任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提出了细化要求。《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大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部分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设置食品安全总监。相较于《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的强制性要求,未落入上述规定的食品企业,亦可主动调整内部组织岗位结构。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总监的人数和岗位性质(专兼职)可由企业自行安排,但应满足企业实际运行需求。

 

二、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应呈现梯度型约束

类似于现行化妆品管理要求,食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为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员,企业内部须形成梯度型管理约束机制。对于已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而言,《主体责任规定》带来的实质变化不大,但仍需及时补充并完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内部管理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留痕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治理报告、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食品行业的职业禁令与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食品行业的职业禁令与处罚到人的监管措施。为此,《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于恪守职责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予以了处罚豁免,即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该条款纳入了企业内部管理结构的制衡影响,对于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价值。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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