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如何适用? | 合伙企业法
诚信原则 VS 行为效力
合伙企业法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诚信原则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目 录
一、诚信原则适用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诚信原则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诚信原则在合伙人行为效力认定中的意见建议
一、诚信原则适用案例再现
1.2015年3月17日,以被告龙某山为甲方、原告罗某东为乙方,陈某为丙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共同贷款、共同还贷;(二)股份分配:甲方45%、乙方35%,丙方20%(技术出资,贷款未还清时月工资5000元,管理费按纯利润4%提成。贷款还后月工资8000元至10000元,管理费提成根据医院效率增长,经合伙人协议后给予增长)。(三)合伙期内以上条款不变。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人份,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附加条款:某某医院的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2.2016年3月13日原告罗某东向某某医院出具保证:“我的股份在2016年3月31曰前一定汇入指定帐户内,如不能汇入指定的账户内,我自动退出,不在(再)与某某医院产生认合(任何)关系,如我拙(插)手一切法律责任由我自己承担。(注:同时三人所签一切合同协议都无效)保证人:罗某东。
3.原告罗某东与被告龙某山通话中,双方认可原告前期共投入13万元多。2015年10月30日,某某医院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林。2016年2月4曰某某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某林,主要负责人:罗某忠。龙某山与陈某林系夫妻关系。
4.后各方发生争议,罗某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龙某山、某某医院系合伙经营关系,即原告是某某医院股东之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东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诚信原则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3月17日,龙某山、罗某东、陈某签订了《个人合伙协议书》,筹建某某医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016年3月13日上诉人向某某医院作出《保证书》,保证出资的股份在2016年3月31曰前汇入指定账户内。原告作出保证后,未按保证期限出资,医院投入营业后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原告诉求确认其为某某医院股东(合伙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证据证实原告在作出保证书之前支付过各种费用的事实。因原告与被告龙某山、某某医院之间未成立合伙关系,原告支出的费用,属于原告与被告龙某山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三、律师关于诚信原则在合伙人行为效力认定中的意见建议
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些原则,是否可以直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作为认定合伙人行为效力的依据呢?
结合本文案例,本律师对诚信原则的适用作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1.自愿原则的涵义
诚信原则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2.诚信原则的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诚信原则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可以运用诚信原则对法律的漏洞作出填补。同时,法官也可以适用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
(3)衡平各方利益的功能。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
3.诚信原则的适用
根据上述论述可见,诚信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只能处于补充地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涉案行为(合同)在现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并且既不能从习惯、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获得裁判依据,也不能通过类推适用别的法条获得公正判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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