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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化妆品出口转内销须办理产品注册备案

近年来因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全球经济进入下行趋势,对我国各类产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部分生产企业为了消化库存,通过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回笼资金。但是,如化妆品等需要上市前注册备案的产品在进行出口转内销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易因未实施注册备案工作而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

 

一、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二、典型案例

A地执法人员对位于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成品仓和留样间发现名称为CW的头发增长液,该产品备案有注明仅供出口,包装为全英文标注,产品描述有:抗脱发和头发增长、适合所有类型的脱发。B公司称该产品专供出口的防脱产品,未在我国进行化妆品注册,但B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了产品销售。A地执法人员遂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意见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经查明,B公司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共灌装生产CW的头发增长液240支,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共销售74支,无召回产品。经核算,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098.24元,总货值为1098.24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98.24元;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61098.24元。

 

三、化妆品企业须履行注册备案义务

化妆品生产企业作为受托生产企业,通常不会作为国内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为此,生产企业可能忽视了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要求,进而产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因此,生产出口化妆品的受托人应全面掌握相关法规规定,尤其是特殊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流通必须以完成产品注册为合法上市条件。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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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