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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空坠物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是否需要证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22)京03民终4773号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振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孙红奎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停放在停放在×××号楼前,201991606时许,孙红奎发现涉案车辆天窗被砸,遂报警。

2、经了解系17层窗户掉落砸到孙红奎汽车天窗,该涉案房屋所有人为被告李德政。

3、被告李德振委托被告爱家营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出租代理及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结合孙红奎提交的出警记录、涉案车辆停放位置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受损系北京市×××号房屋内阳台窗户及窗框坠落导致,李德振虽系涉案房屋产权人,但其提交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已委托爱家营公司代为出租、管理,且爱家营公司对涉案房屋内的窗户及窗框进行重新安装,故爱家营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存在过错,应对窗户及窗框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孙红奎车辆损失一节。孙红奎主张车辆维修费,有维修结算单及收据为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孙红奎主张的交通费,因涉案车辆维修期间势必会产生相应交通费用,故一审法院根据孙红奎提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予以确认。孙红奎主张的车载物品损失,一审法院结合照片、车辆受损位置以及购买价格予以酌定。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孙红奎驾驶的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本身就存在折旧等使用风险,且受损部分经更换部件及外观维修后已经恢复使用性能,故孙红奎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受损系因1704号房屋阳台窗户及窗框坠落导致。李德振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已委托爱家营公司代为出租、管理涉案房屋,双方合同约定由爱家营公司负责对涉案房屋内的窗户进行故障检修及更换,且爱家营公司已对涉案房屋内的窗户及窗框进行重新安装。现该房屋窗户及窗框坠落,爱家营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维护义务,故其应对窗户及窗框坠落给孙红奎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爱家营公司关于孙红奎停车不当应自行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爱家营公司申请追加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周怡、张丽、刘亮为本案第三人的意见,本院认为,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择一向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爱家营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事实,孙红奎对爱家营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爱家营公司要求追加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如爱家营公司认为存在其他责任人,可在赔偿后就追偿问题另行解决。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等认定的车辆维修费及酌定的交通费及车载财产损失,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但一审法院对于孙红奎诉讼请求中未予支持的部分未予驳回,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

爱家营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孙红奎车辆维修费一万八千二百零一元、交通费九百七十一元九角八分、车载财产损失一千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孙红奎车辆维修费一万八千二百零一元、交通费九百七十一元九角八分、车载财产损失一千元;

三、驳回孙红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53条主要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择一起诉也可以一并起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证其并无过错,而不要求被侵权人证明上述人员存在过错。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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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