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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22)云0925民初175号李发良、张水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被告张水生、李乔妹系夫妻关系。202011月,二被告将自己家旧厨房改建及挡墙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彭学光,被告彭学光雇佣原告李发良作为工人参与施工。

2、20201128日,原告正常上班参与砌挡墙施工,当日被告张水生、李乔妹请另几名被告帮忙拆除自家旧厨房,该旧厨房为土木结构,位于原告和工友施工上方,旧厨房拆除的施工和砌挡墙的施工同时进行。当日11时许,位于原告施工上方的厨房一侧墙面倒塌,将正在下方正常施工的原告掩埋。原告被在场人员刨出后,立即被赶到的救护车送往临沧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3、原告伤情经临沧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临鉴字LC[2021]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需后续治疗费19000元,误工时限评定为290日,营养时限评定为120日,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认为:

本案系被告彭学光雇佣原告李发良等人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张水生等人拆除厨房致厨房倒塌,致使原告李发良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纠纷,其不仅仅是原告在为被告彭学光提供劳务受到的伤害所引起的纠纷,原定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依法应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李发良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二,应由谁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合法权益应当得到赔偿......以上合计2191592.24元。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欧文荣、张四、余顺忠、余顺伟帮助被告张水生、李乔妹拆除厨房,系按农村习俗义务帮工,双方构成无偿帮工关系,欧文荣、张四、余顺忠、余顺伟是帮工人,张水生、李乔妹是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被告张水生、李乔妹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水生认可厨房在被拆除前已出现裂痕,被告张水生、李乔妹对厨房拆除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未予充分注意或及时提醒,对原告李发良受伤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亦应承当赔偿责任。被告张志英、张志菊负责煮饭未参与厨房拆除工作,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欧文荣、张四、余顺忠、余顺伟作为帮工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对侵权事实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发良与被告彭学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厨房倒塌遭受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张水生、李乔妹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告彭学光给予补偿。故原告同时起诉要求被告张水生、李乔妹、彭学光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各方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水生、李乔妹作为倒塌厨房的所有人,因厨房拆除过程中的倒塌致原告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被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张水生、李乔妹作为厨房的所有人、管理人及被帮工人,在拆除中未注意安全义务,导致厨房倒塌,致原告损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彭学光在挡墙施工期间未履行安全施工的义务,未对提供劳务者李发良的施工提供基本的安全设施,在被告张水生拆除厨房房顶时安排原告进行挡墙施工,忽视了厨房可能存在的倒塌对堡坎下施工人员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彭学光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发经过,确定被告彭学光对原告李发良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确定被告张水生、李乔妹对原告李发良的损害结果承担90%的责任。根据本案确定的赔偿比例,上述费用被告张水生、李乔妹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972433元,扣除被告张水生已向原告李发良赔偿的各项费用30000元,被告张水生、李乔妹应赔偿原告李发良损失合计为1942433元。被告彭学光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19159.24元,扣除被告彭学光已向原告李发良赔偿的各项费用48000元,被告彭学光还应赔偿原告李发良各项损失171159.24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水生、李乔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发良各项费用合计1942433元;

二、被告彭学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发良各项费用合计171159.24元;

三、驳回原告李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建筑物倒塌、塌陷时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52条系原侵权责任法第86条修改得来,民法典1152条比原来侵权责任法86条多列明了建筑物等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增加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畴。同时也增加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免责情形,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民法典1152条第二款相较于原来侵权责任法86条第二款对于责任人的指向更加明确,民法典1152条列明了责任人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明确了责任主体,更加便利被侵权人维权。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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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