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按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习俗,男方都要准备一定金额的彩礼,同时还要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等金银首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金、五金。那么三金是否属于彩礼呢?司法实践是如何来定义彩礼的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参考案例
1、(2019)皖13民终2973号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为与王某缔结婚约关系,先后给付王某彩礼款计136088元(定亲时见面礼88888元、金猪存钱罐内放入6600元。送“四烧礼"时,郭某又在给付王某的金猪存钱罐内放入6600元,给付上下车礼各6000元。通过其姐姐向王某转款2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虽郭某上诉称其给付的彩礼款还包括见面礼、端灯礼、改口礼、购买“三金"及苹果手机的费用、为王某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但王某不予认可,因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费用属彩礼款或属于彩礼款返还范畴,本案不予认定;况,司法实务中,一般将男方购买的“三金"视为赠与给女方的财物,不予判决返还,郭某上诉请求王某返还“三金",不予支持。而王某上诉称其未收取上述彩礼款,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2020)皖04民终113号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查,闫某上诉所称的以拍婚纱照名义索要的5000元、下书子时的16000元及牛肉折款8000元在给付时均明确了具体的用途,与交付女方的彩礼性质不同。闫某上诉称其另行支付了拍婚纱照的费用,但未提供支付了两次婚纱照费用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并无不妥,闫某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吕某上诉称“三金"应视为赠与,不应返还。经查,“三金"是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由男方给付17000元彩礼款时一并交给女方,且数额较大,带有彩礼性质,一审判决认定“三金"属于彩礼范围并无不妥,吕某、李某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1、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彩礼的定义和范围,从不同的案例来看,有些法院认为彩礼是送给女方父母的聘金,而三金等首饰物品是赠与女方本人的,三金不属于彩礼;有些法院认为三金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财物,也属于彩礼的一部分。因此,正是由于彩礼这个事物主要沿于风俗习惯,每个地区都不尽相同,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有绝对导向性的判断。
2、当然,司法审判对于男方婚前给付给女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主要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3、只有符合“彩礼”范畴的礼金或财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被返还;至于返还多少,法院会综合结婚(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彩礼是否明显超出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是否由给付彩礼一方提出离婚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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