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VS 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如何履行呢?
目 录
一、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再现
1.诺某公司原系李某凤个人独资公司。2017年12月18日,该公司投资人由李某凤变更为陈某德(李某凤的公公)。利某诊所系诺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为李某凤。
2.2014年6月14日,诺某公司与李某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诺某公司将位于顺义区×××号利某诊所的法人代表过户给李某杰。
3.协议签订后,利某诊所注册的经营场所即北京市顺义区×××号由李某杰使用利某诊所的医疗机构资质对外实际经营,李某凤或诺某公司均未参与。李某凤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利某诊所项目名称及投资人变更的手续,变更为利某安诊所,利某安诊所于2015年11月12日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刘某珍、李某杰、侯某英,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侯某英,利某安诊所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017年3月,李某凤向顺义卫计委提交在×××号重新办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顺义卫计委正在进一步审核中,该机构名称仍为利某诊所。在此期间,位于×××诊所的门口已悬挂利某安诊所的名牌,但门牌上仍有利某诊所的标识。
5.2017年7月19日16时许,孟某海因嗓子疼痛到上述诊所就诊,侯某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医生身份为孟某海诊治,在未书写处方和医嘱病历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对孟某海进行输液治疗,致使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相关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
6.孟某海死亡后,其继承人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诺某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利某安诊所(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姜某、夏某莲、孟某死亡赔偿金等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三百五十七元;若利某安诊所(普通合伙)对上述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的,李某杰、侯某英、刘某珍对利某安诊所(普通合伙)的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英以诊所医务人员的名义对外行医,应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利某诊所与利某安诊所混同经营,利某安诊所借用利某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利某诊所与利某安诊所对其医务人员侯某英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利某诊所系诺某公司的分公司,因此利某诊所的法律责任应由诺某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利某安诊所系普通合伙企业,利某安诊所的赔偿责任应先以诊所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其合伙人侯某英、李某杰、刘某珍对利某安诊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之意见建议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如果普通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债权人如何主张权益?哪些主体需要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即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风险非常大。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在不能把控风险时,建议不要担任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就意味着,债权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主张债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如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其合伙人连带清偿。
同理,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应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才能向其合伙人主张债权。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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