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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拆迁房权属不明,可以诉请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根据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会取得安置房,但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后、未办理产证前去世了,法定继承人可以诉请法院直接继承安置房吗?

 

参考案例

2020)沪02民终7600号

1、A、BC起诉D、EF要求继承继承人丁某某名下动拆迁所得的落霞苑****室、旺安佳园***室、旺安佳园***室房屋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按份共有,六人各继承六分之一 

事实和理由:上述三套房屋来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朱巷上*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被拆迁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归于被继承人丁某某,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也明确记载为被继承人丁某某 

201141日,无锡惠山捷威房产拆迁有限公司与丁某某签订的《无锡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明确被拆迁人为丁某某2016722日,华庄街道安置办出具的《安置房结算书》及向落霞苑小区、旺安佳园小区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拆迁户公寓房安置单,明确被安置人为丁某某,这也符合房屋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特殊风俗习惯。 

因此,上述三套房屋自始应当归于本案被继承人所有,并不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况。 

2、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落霞苑****室、旺安佳园***室及旺安佳园***室三套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一审法院关于落霞苑****室、旺安佳园***室、旺安佳园***室房屋,因上述三套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理,权属状态不明,也未能明确是否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本案暂不作处理 

3、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分割位于无锡三套房屋的上诉请求,经查,落霞苑****室、旺安佳园***室、旺安佳园***室三套房屋来源于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且产权证尚未办理,权属状态不明,故一审法院对上述三套房屋不作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可另案起诉

 

律师分析:

1、以上案例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的判例,可见在上海市司法实践中,对于题述问题的处理,法院一般均以产证尚未办理、权属状态不明为由,对拆迁房的继承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先去走确权之诉或分家析产之诉;

2、但是作者并不认同法院这样的审判实践,因为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不是拆迁房不符合办理产证的条件,而是因为被继承人过世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房屋的权属有争议或者说对可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有争议才不得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直接采取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另案诉讼的方式,实际是增加了法定继承人之间的诉累,确权也好、分家析产也好,如果该房屋确实只属于被继承人,那么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依据什么法定权利去确权?也是依据继承权。确权的目的也是为了继承,那么为什么法院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对房屋的权属问题进行确认后继承呢?

3、作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被继承人根据其生前合法享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农村宅基地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虽未登记,但系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在继承人已经初步举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单等证明原始宅基地使用权人、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均为被继承人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应当、也完全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作出处理。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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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