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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2021)豫019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20201030日中午,被告看到一条斗牛犬在追咬一个小女孩牵的泰迪犬,小女孩呼救没人管,被告就去把狗逮住了。因为怕狗乱跑咬到上学的学生,被告把斗牛犬栓了起来。被告在下午两点多收摊后把斗牛犬牵到小区内并带到15号楼自己家里喂了食随后放走。、

2202010301542分被告在小区群寻找斗牛犬主人。

3、原告在202010301548分被斗牛犬咬伤。


法院认为:

涉案斗牛犬的主人不明,被告为了帮助呼救的小女孩,也为了上学路上学生的安全,将斗牛犬逮住牵回自己家中喂食,并在小区微信群里寻找斗牛犬的主人,被告的行为皆是出于善意,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另外,在发现斗牛犬与原告冲突时迅速将斗牛犬赶走,其行为亦是民事法律、法规所倡导;因此被告并不因其一次喂食行为对斗牛犬形成管理关系,也不应对斗牛犬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斗牛犬伤人的责任仍应由其原主人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常喜凤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49条明确了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管理责任应该是以动物较为长期或者稳定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仅个别喂食行为、照看行为不能形成管理关系,也不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