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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经营企业法人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 VS 合伙企业

 

如果几个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依据该协议成立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合伙经营,或者合伙经营已成立的企业法人,则该企业产生对外债务,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一、合伙经营企业法人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经营企业法人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经营企业法人纠纷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经营企业法人纠纷案例再现


1.某某五矿自2004年9月设立至今,在工商部门一直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6年9月16日,李某辉加人某某五矿,与蔡某明等7人签订了合伙合同书,约定合伙开办煤矿的名称为某某五矿,煤矿的性质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负盈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3.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或亏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和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亏损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额比例承担,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煤矿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全体合伙人推选5人组成,董事会负责执行聘请矿长一人,矿长为本煤矿的法定代表人。

4.2006年9月20日,某某五矿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煤矿的内部管理结构和运作模式比照有限公司的模式进行。

5.2011年5月18日,某某五矿、蔡某明等7人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辉偿付欠款,承担合伙期间经营亏损等。李某辉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伙合同书已解除,退还出资款,支付工资奖金等。

6.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确认双方合伙合同书于2007年11月16日解除;由李某辉支付某某五矿欠款、挪用资金、阻工损失合计156142元;某某五矿与蔡某明等7人向李某辉连带返还出资款908515元及利息;某某五矿向李某辉支付垫付的费用60387元以及工资、奖金13116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二、法院关于合伙经营企业法人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本案在某某五矿成立之初,双方将某某五矿约定为股份制企业,后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某五矿并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也未在经营期间对企业名称进行过变更。

同时,合伙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本煤矿是一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盈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此后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均是根据合伙合同书,对煤矿经营、李某辉问题等内部合伙事项所作的处理。可见,某某五矿并非合伙企业,其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应为合伙协议纠纷,一、二审将某某五矿认定为合伙企业,并进而将本案定性为合伙企业纠纷不当,应予纠正。基于此,处理本案李某辉与蔡某明等7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以合伙合同书以及双方认可的相关内部协议为依据,不应适用抗诉机关所引用的合伙企业法。故作出如上判决。

 

三、律师关于合伙经营企业法人纠纷之意见建议

        

现实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但成立了公司,并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合伙经营;或者直接约定合伙经营已成立的企业法人。而一旦出现纠纷,合伙人之间主张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形,实际上混淆了相关概念,导致维权困难。


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对合伙形式经营公司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


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一般被归入“其他组织”类别。

法人拥有完全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虽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其在财产和责任方面有别于法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因合伙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生的纠纷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处理

我们经常碰到这种情形:几个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经营已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公司,或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的公司合伙经营。即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将企业法人当作合伙企业对待,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按照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人规定处理,也不能按照企业法人的股东的法律规定处理,仍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作为合伙经营公司的人员,一定不能混淆相关法律关系,否则,将可能导致自身维权不能。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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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