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是他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吗?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2021)豫08民终4179号荆海利、刘春霞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荆某1与荆海利、刘春霞均系武陟县嘉应观乡东营村村民。荆海利、刘春霞系夫妻关系,家中饲养有一条牧羊犬。
2、2021年7月20日下午6时许,荆海利、刘春霞饲养的牧羊犬将荆某1的左臀部咬伤。
3、受伤后荆某1在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4针,花费医疗费1216元。后荆某1于2021年7月22日入住武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7月29日好转后出院,共住院七天,花费医疗费1941.4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荆海利、刘春霞作为牧羊犬的主人,在荆某1被牧羊犬咬伤后,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荆某1有权要求荆海利、刘春霞赔偿损失。荆某1荆某1的损失为:1、医疗费3157.4元;2、营养费140元(20元/天×7天=1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350元);4、护理费876元(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073元/年÷365天×7天×1人=941.13元,荆某1请求按876元计算);5、交通费酌定为140元,各项损失共计4663.4元,荆某1诉请荆海利、刘春霞荆海利、刘春霞赔偿荆某1荆某1各项损失4583.4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荆某1请求保留以后此病继续治疗的诉权,法院认为,若荆某1因本案事故产生后续的合理治疗费用,荆某1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荆海利、刘春霞饲养的牧羊犬将荆某1咬伤,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荆海利、刘春霞上诉称荆某1逗狗激怒狗导致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对此,荆某1不予认可。本案咬人的牧羊犬为大型犬,荆海利、刘春霞既未依规办理饲养大型犬的相关手续,事故发生时牧羊犬亦未采取佩戴犬绳等安全措施,荆海利、刘春霞未尽到看护、管理义务,且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荆某1存在故意等行为,故荆海利、刘春霞应对荆某1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对其二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荆海利、刘春霞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荆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83.4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46条完善了原《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内容,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增加了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文。所以即使是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完全免除饲养人以及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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