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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平行进口食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随着国际贸易交往的便利化,众多国外知名品牌商品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我国消费市场。目前的进口海外知名品牌商品,但未得到我国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形日益增加,进而产生了不少商标侵权诉讼案件。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典型案例

某啤酒品牌注册人授权A公司在我国境内进口该品牌啤酒,使用该品牌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商业标识,并授权A公司有权就侵犯前述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A公司发现B公司未取得品牌注册人许可和授权,擅自进口、使用品牌商标的啤酒产品,构成对其商标权利的严重侵害。故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A企业的诉讼请求。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B公司平行进口的商品为正品且经合法购得,进口啤酒的商标与本国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虽然B公司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许可,但是并未割裂商标权人与贴附相同商标的商品之间的唯一指向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不构成侵权。

 

三、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侵权的判定要素

由于商品流通的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商标平行进口情形日益频繁。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纠纷不断发生。侵权的判定要素包括商品属性、商品来源、商标来源、商标指向性等。实务中法院对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会有不同理解,为此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或作出不同的考量。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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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