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违反澳洲排他性条款被判巨额罚款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自2020年以来,加强了对企业实施独占交易的调查行动。2022年3月,由ACCC提起的其与澳大拉西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AFG)的不正当竞争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澳大拉西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排他性条款,实质产生减少市场竞争效果并最终认同双方所达成的1200万澳元巨额罚款。
一、案件概要
AFG生产各类冰淇淋产品,是澳大利亚境内两大冰淇淋巨头企业之一。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AFG与分销商签订的分销协议约定,未经AFG事先书面同意,分销商不得在澳大利亚各销售点分销同类冰淇淋产品的竞品。分销协议履行期间,分销商根据协议多次征询AFG就销售其他竞品的许可,并最终均未实施销售竞品的活动。经ACCC调查认为,AFG制定的排他性条款违反《竞争与消费者法》第47条。
二、法律依据及判决要点
澳大利亚联邦《竞争与消费者法》第47条对于独占交易进行了原则性禁止规定,但排他性条款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实质产生减少市场竞争的结果或可能性。在上述案件中,AFG在澳大利亚境内冰淇淋产品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其利用独占交易限制,控制了澳大利亚境内绝大多数销售经营渠道,实际加大了其他企业进入该消费市场的困难,从而减少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独占交易禁令的处罚金额将在1000万澳元、企业独占交易期间获得利润的3倍或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三个选项中选取最大值。
但是,考虑到2019年后AFG从分销协议中删去了独占交易条款,并在ACCC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允诺设立合规管理体系等消除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法院最终认可了双方达成的1200万澳元罚款的处理方式。
三、ACCC对市场竞争处理方式选择
ACCC通常在市场公平竞争调查后,可采取行政决议、违法告知、公开履行承诺、民事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相关不当经营行为。当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由大型或全国性经营者实施、对消费者或小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时,ACCC倾向于采取民事诉讼方式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上述案件经ACCC评估认为交由法院判决是最为合适的处理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在澳具有垄断地位企业实施排他性协议的调查执法仍将是ACCC未来2年的重点工作领域之一。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