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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安置房未到位前,安置房预购款能否直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公民死亡后,其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遇到动迁,被拆迁人选择房屋置换的,在安置房未到位前,有些拆迁安置协议会以一个基准价保留安置房的预购款,那该部分安置房预购款能否直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呢?

 

经典案例

(2022)苏06民终37号

本院认为,现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物权已灭失。蔡某甲主张分割房屋补偿款及安置面积,然拆迁安置协议所指向的是债权,被拆迁人享有的安置面积系购买低价位商品房的权利,在安置房未到位之前,权利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且根据搬迁协议书的内容,案涉安置利益亦可能涉及到案外人权利,故蔡某甲主张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予以析产继承,目前条件尚不具备,其可待安置利益确定后另行主张因案涉房屋系吴某甲与秦某丙婚后所建,吴某甲去世后,在未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016)京02民终4116号

案涉诉的五套房屋系李×生前委托高×4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后,由拆迁公司提供给其的安置房,现因李×在拆迁过程中去世,其原有房屋已经拆除,原有房屋转化为涉诉的五套房屋及相关拆迁款项,李×去世时未留有书面的遗嘱,故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的权利。因本案继承人较多,而房屋间数有限,且面积很小,无法实际进行分割,且该地区现正处于拆迁阶段,因此各方按份共有更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另外,本案对居住使用权的确认仅系为避免各方矛盾、保障各方生活而对安置房屋做出的暂时处理,并非对安置房屋的实际分割,相关权利人可在房屋具备分割条件后另行解决

关于李×拆迁后所遗留财产是否应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割问题,因现安置房屋套数及补偿款数额高×1、高×2、高×3与拆迁单位尚存在争议,且房屋入住时应补缴的相关费用尚未到位,同时安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件,故现有情况尚不具备在各继承人之间对产权进行实际分割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决各继承人均对安置房屋享有使用权,待具备财产分割条件后另行解决是正确的

 

(2022)苏02民终312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尚未落实到位,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往往仅对安置房屋的地段、面积等作出约定,在安置尚未到位之前,具体的安置房屋尚处于不特定的状态。因此,目前涉案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暂处于未定状态,导致王金凤的诉讼请求亦无法明确和具体化,本案依法不符合起诉和受理的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王金凤可待××镇××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安置落实到位后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只约定了拆迁安置房地点、置换面积、预定户型等,在安置到位之前,具体的安置房屋等拆迁利益尚处于不特定的状态,亦即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起诉要件,故一审裁定驳回王金凤的起诉并无不当。王金凤可待拆迁利益安置、补偿到位后再行主张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律师分析

1、一般情况下,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均需是确定的实体或权利,对于安置房而言,至少是需要建盖完成,被拆迁人有权利获得安置的实体房屋现实存在的情况,才能进行依法申请分割,在安置房未到位前,法院对安置房的权益的分割问题一般是不予处理的,被继承人可以等待安置房到位后再向法院起诉分割;

2、那么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购房预留款,由于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是未来可期待的安置房的产权利益,以政府给到的优惠价或基准价来进行确定的金额,该部分款项不可简单粗暴的直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否则就相当于剥夺了继承人未来可能享有的房屋的财产权利,这对继承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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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