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17)冀01民终588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胡芝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原告自1993年秋天开始到1994年在自家责任田建成冷库一座,该冷库建成后原告用于储存梨果。原告在1996年由于经营梨果生意亏损,便将冷库闲置。
2、被告所有的赵76采油注水站距离原告冷库1000米左右,而且该站的输油管道经过原告冷库。
3、在2011年10月16日11时36分原告冷库发生火灾。干警现场勘查,发现冷库内有油池,为一单井输油管线钻孔外输盗油点。
4、原告冷库的着火原因是盗油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引发的,起火点在冷库内,引发冷库火灾的原油是盗油分子人工通过管道设备等引入冷库内,火灾由明火引燃原油而致。
5、公安对该起盗窃原油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此次火灾事故导致原告冷库损毁,价值为440776.87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冷库失火的主要原因即为盗油者利用冷库盗取原油,后原油起火进而引发火灾,可见,盗油者的盗油行为是导致冷库失火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盗油者非法窃取原油,构成非法占有,故对本次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被告作为原油的所有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石油管道进行巡视保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尽管盗油者采取的手段较为隐蔽,但仍应在盗油者承担责任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管道所有人、管理人均系本案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在盗油者承担责任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该起盗窃原油案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盗油者尚未被捉获,对于原告冷库损失可先由被告予以赔偿,待盗油者被捉获后被告可另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此规定,可知,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证据种类之一,本案的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ZHFC2015-0117公估报告即为鉴定意见。该公估报告系本院受理本案案件的原审案件案号为(2015)赵民初字第00401号案件中根据原告胡芝连的申请,经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同意,依照法定程序选择的鉴定部门作出。在本案原审案件和本次案件中,被告均没有提交证据否定该公估报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庭审中被告虽然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证实该公估报告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原审委托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该公估报告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财产损失,经评估为440776.87元,评估费27000元,共计467776.87元,被告应予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经一审法院按合法程序组织委托、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结论明确,该公估报告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冷库损失的证据使用,应予采纳。被上诉人冷库着火原因,原一审中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认可是盗油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引起,起火点在冷库内,火灾由明火引燃原油而致,对此,一审予以采信,于法不悖。上诉人作为原油所有人、管道管理人,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对原油和管道进行巡视和保护,上诉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原油起火致上诉人冷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在盗油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与盗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妥当。鉴于涉嫌盗窃原油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故对被上诉人冷库的损失,一审确定由上诉人进行赔偿,待盗油者确定后上诉人可另追偿,于理相合,符合本案案情。火灾发生后,被上诉人一方立即报案并多次找上诉人要求赔偿,足以说明被上诉人未怠于行使权利。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一审中,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作出认定,程序并无违法。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芝连损失467776.87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42条内容与原《侵权责任法》第75条内容基本一致,主要规定了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对于防止非法占有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做到高度注意义务,则将同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不同于一般物品的所有、管理义务,对于高度危险物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危害行为的产生。所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仅仅是需要做到合理使用、规避损害他人的风险,还需要注意高度危险物不能轻易被他人非法占有。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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