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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适用

用人单位为了让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宜,通常会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法律规定不超过2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按一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为此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2号

A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1日,合同约定A在雇用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此B公司将支付给A相当于其6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补偿金将分十二期按月支付。

2009年4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之后,A认为其始终遵守与B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至今,但B投资公司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此,A2010年3月3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B公司:1、支付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42,250元;2、按年利率8%标准支付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利息。

 

经仲裁,裁决B投资公司支付A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6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546.47元;对A的其余请求均不予支持。

 

A不服该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的基数应是多少?2、竞业限制期到何时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的录用信中显示A当时“税前工资每月6,500元,其中基本工资4,550元,津贴1,950元”,经计算A月工资中基本工资为70%,津贴为30%。但在B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A现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按双方确认的A月工资7,115元作为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数。根据B公司提供的邮件查询结果显示B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取消通知书》已由A本人于2009年6月9日签收。因此,法院确认上述通知书已由A签收应视为已送达。故对B公司于2009年6月9日起明确放弃要求A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予以采信。至于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1,481元;二、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录用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B公司与A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A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的比例或者具体数额。B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未经A签收,亦不能视为A已认可工资单上的工资组成。由此, B公司主张应以A基本工资即工资总额的70%作为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数,缺乏依据。原审以双方所确认的月工资作为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数,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1、由于竞业限制义务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原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一方不因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影响生活质量。

2、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实践中对补偿金额标准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仅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而未签订正式的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单位按月支付。

享受竞业限制补偿金和竞业限制义务,体现的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两面,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则单位亦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偿金,并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当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仍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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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