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同的侵权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邱敏、杜春英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原告邱敏于2021年6月7日10时4分在泰奕桃园小区22号楼下,被告杜春英从一单元三层南窗往外抛投的硬物砸到头部致血肿,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打印费、复印费等侵权造成的损失。
2、2021年6月7日原告报警称,在浑南泰奕桃源小区22号楼西南侧被高空落物砸到头部,经报警人找到22号楼1-3-1室杜春英,杜春英称自己从自家屋内外仍杂物,不小心砸到邱敏。杜春英表示同意带邱敏看病,民警撤回。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邱敏提供报警情况登记表、病历、诊断书、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诊断报告、物证等,被告杜春英提供照片、药品袋照片、试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窗外抛弃塑料袋袋装药品,砸到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并进行治疗,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数额计算,现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合计为633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因病休息扣除的工资数额证据,故应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即46,970元/年÷365天×7天=900.79元。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票据,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打印费原告未提供发票,故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对于被告提出未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因原告提供报警记录,被告提供视频资料,可以证明被告向窗外抛弃杂物,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杜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敏医疗费损失633元;
二、被告杜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敏误工费损失900.79元;
三、被告杜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敏交通费损失200元;
四、驳回原告邱敏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民法典1241条系原侵权责任法第74条,未有变化。主要规定了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高空坠物以及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问题,不论是主动抛物或者是不慎遗落的坠物如果对他人造成损害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区分。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并非自己当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有过错的,仍然要同管理人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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