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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买卖房屋吃差价,被判无期徒刑

2007年间,被告人苏书显虚构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小区有尾房的事实,谎称能够低价购买该小区的房屋,以北京东方万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万华六分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通过和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文件,骗取王×甲、金×甲、关×、张×乙、周×甲、徐×、张×甲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500万余元。赃款被挥霍。

2008年4月,被告人苏书显带家人离开北京逃匿并将手机关机。2011年9月17日,苏书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苏书显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在操作上有失误,虽给很多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其没有理由为几百万元骗别人的钱,其后来离开北京不是为了逃跑,而是家人受到威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苏书显虽然存在欺骗购房人的事实,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民事欺诈行为,苏书显携妻儿离开北京是为了躲避债主对儿子造成伤害及到外地筹款,并非潜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书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低价购房的事实,采取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等方式,大肆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苏书显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苏书显的辩护人所提苏书显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苏书显到公安机关的目的并非是去投案,其所递交的书面材料也写明其属于经济纠纷,加之被害人当时尚未报案,所以,当时公安机关让其随时听候传唤,材料让其自行带回。但在被害人相继报案后,公安机关再次联系苏书显,发现其手机停机,已经畏罪潜逃。在法庭审理中,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两位被害人出庭指证的情况下,苏书显仍然坚称其是经营失误,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不能如实供述。苏书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苏书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苏书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苏书显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甲、金×甲、关×、张×乙、周×甲、徐×、张×甲(清单附后)。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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