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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哪些损失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刘厚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18年11月2日,刘厚够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高速路口接货,购买得6只穿山甲活体。

2019年2月18日被告刘厚够通过微信与使用微信名“杰”的人联系后以920元每厅的价格向“杰”出售两只只穿山甲。

2019年3月24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啃村委会三村大桥坊一巷16号整栋401房抓获刘厚够,对其住处搜查时,民警搜出并扣押刘厚够待出售疑似穿山甲冰冻死体、疑似蜥蜴类动物冰冻死体一批,分别为马来穿山甲死体3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保护动物;孟加拉巨蜥死体2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国“三有”保护动物;圆鼻巨蜥死体1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平胸龟死体5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国冢“三有”保护动物;大壁虎死体674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华动司鉴字[2019]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鉴定上述动物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3503500元。以上事实均由已经生效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5刑初2963号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粤06刑终82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诉讼主体适格,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查,刘厚够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的事实清楚,刘厚够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刘厚够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刘厚够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2月18日非法收购、出售8只穿山甲活体,且2019年3月24日在刘厚够住处搜出的马来穿山甲死体3只、孟加拉巨蜥死体2只、平胸龟死体5只、大壁虎死体674条。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已无法修复,故刘厚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第十七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主张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即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等规定对刘厚够于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2月18日非法收购、出售8只穿山甲活体的行为,要求刘厚够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损失3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刘厚够于2019年3月24日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就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备资格的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托出具的华动司鉴字[2019]第75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纳。上述鉴定意见反映的马来穿山甲死体3只、孟加拉巨蜥死体2只、平胸龟死体5只、大壁虎死体674条在生态环境中的价值为3503500元,故可参照该价值确定上述事实的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数额。

综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刘厚够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损失3823500元(即320000元+350350元)及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据此,刘厚够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当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刘厚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23500元(该费用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被告刘厚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35条系民法典新增条文,列举式的明确了生态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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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