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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异同

《民法典》自20211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担保物权列入物权编的第四分编,对“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本文对新旧法关于保证期间的主要异同,以及新旧法的衔接适用展开分析。

 

一、新旧法关于保证期间的主要异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新旧法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案例分析

2021)鲁02民初****号

本案焦点之一应否适用《民法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签订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对于保证人之间共同担保关系的认定应适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本案《反担保协议》签订于《民法典》实施之后,故反担保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应适用《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分析

1、从担保的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来看,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虽然保证期间区别于撤销权、解除权这样的形成权,但当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在法律上随即消灭,这是法律对担保人的一种制度保护;

2、从担保期限的长度来看,《民法典》在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两种情况的担保期限统一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笔者认为该法律的变更更有利于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因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不应导致极为不同的法律后果;但也正是因为新旧法的差异较大,选择适用哪个法律对案件的裁判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结果;

3、司法实践中,在新旧法衔接的问题上,法院主要还是看与保证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而与保证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实主要是保证合同的签订、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催告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等的事实情况。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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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