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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在一个案件中先予执行是否可以重复适用?

我们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对于追索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紧急情形所需的费用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视情形裁定是否先予执行。但第一次先予执行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后续费用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重复申请先予执行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经典案例

2011)綦法民初字第1073号,该案例被收录在《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

案情:2011年2月22日21点54分,代某驾驶大型货车,在某路段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任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正面碰撞,任某受伤严重,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某不承担责任。任某于3月16日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由于急需治疗费用,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月22日,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三被告先行支付任某医疗费25万元,于2011年3月30日将案款25万元执行到位。


诉求2011年5月7日,原告再次申请,要求三被告再先行支付15万元。法官对该申请是否属于先予执行产生了争议,即对先予执行是否应受次数限制产生分歧。

 

裁判最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已证明第一次先予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及还需要继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裁定三被告再向原告先行支付15万元。

 

律师分析

先予执行是法律为维护特殊主体的迫切利益,缓解其经济困难,维持其正常生产、生活所设定的一项特殊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次数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其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当事人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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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