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只需要赔偿直接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意象空间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9年2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营业执照的营业者是梁华。意象空间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于2017年9月19日、9月22日购入大王蛇各1条,2018年春节后宰杀并出售大王蛇1条,2018年8月或9月某日购入大王蛇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2018年9月17日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2018年1月11日购入熊掌4只,2018年9月6日出售熊掌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意象空间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扣押的熊掌上割取的肉块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于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意象空间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张式军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专家意见,意见为:意象空间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计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90.75万元。
法院认为: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野生动物及其他物种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着自然界的稳定、和谐和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穿山甲是白蚁的天敌,一头穿山甲可以保护250亩森林免受白蚁危害,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于2020年6月被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被猎杀,导致白蚁大量繁殖,白蚁种群密度上升,会加重对当地森林树木危害程度,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棕熊是陆地上食肉目体形最大的哺乳动物之一,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喜马拉雅棕熊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I级保护动物,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7ver3.1--濒危(EN),东北棕熊和西藏棕熊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6ver3.1--无危(LC)和《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II级保护动物,具有巨大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和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研价值、遗传资源价值、观赏价值等;孟加拉眼镜蛇为“三有动物”,现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6ver3.1--无危(LC)和《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II级保护动物,除具有自身药用价值外,其每年捕食大量鼠类,对于生态平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被告意象空间中心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的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意象空间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在本案中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自己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被告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有利于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在本院主持下,被告意象空间中心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商一致,愿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折抵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参照上一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折算标准,即(职工年平均工资75806元÷365天)×劳务代偿拟定时限60天×2人=24924元。劳务代偿工作由本院确定的协执单位管理和指导,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对劳务代偿进行监督,如被告未能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者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本院审核通过,则仍应承担判决确定的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的劳务代偿方案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目的是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告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专家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合理,应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二、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本院指定协执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如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未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未能经本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本院审核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惩罚性赔偿24924元;
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媒体和内容由本院审定,若被告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刊登本判决,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专家意见费15150元,由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负担。
律师意见:
破坏生态行为,不仅仅需要赔偿破坏造成的生物损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还会在被侵权人的请求下支付惩罚性赔偿。生态污染问题破坏易恢复难,恢复生态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破坏环境的成本,侵权人可能会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做出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则可能将面对巨额赔偿。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