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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新长征福利院老人“被死亡”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事件经过

20225月1日,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的一位75岁的女性老人,在尚未死亡的情况下,要被转运去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还有生命迹象,将老人“退”回福利院上述一幕被一位路人拍到并在网上传开。

 

二、通报处理

5月2日,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表示确有此事,目前老人已转运至医院救治,生命体征趋稳。当天下午,处理就升级,普陀区做出通报:

1、对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东党纪立案调查;对区民政局副局长黄耀红,养老服务科科长刘颖华,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吴友成3人免职、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对新长征福利院院长葛芳免职、政务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

2、区卫健委吊销涉事医生田某某医师执业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3、区民政局对新长征福利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派驻工作组进驻该福利院。

 

、遗体处理的法定流程

1国务院201311日起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四、相关处罚的法律依据

20223月1日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律师分析

1、从我们国家以及上海市有关遗体处理的法定流程来看,新长征福利院是否通知老人亲属、老人亲属是否在场?如果老人没有亲属,那么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在场?这些问题都可以反应福利院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丧事承办人和殡仪馆应当交接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然而事发当时,丧事承办人或福利院的负责人员是否向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核发死亡证明?事发当时,丧事承办人或福利院是否向殡仪馆人员提交死亡证明?这些细节都可以反应出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对此事的主观态度;

 

3、目前涉事主治医生已经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但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福利院的其他责任人员是否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还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