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侵权人对环境造成污染,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魏艳、姜乃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1021刑初9号
案情简述:
1、2017年春季、冬季,被告人姜乃成、魏艳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其承包的吉洞峪满族乡礼备沟村8组“汪岭沟”的林木。砍伐后,林木被用于烧火。
2、姜乃成、魏艳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吉洞峪,为国家公益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0.9168公顷,蓄积19.68立方米,株数834株。
3、经林业部门核实,该滥伐地块属于天然萌生更新,没有进行补植补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834株×3=2502株。补种树种为2年生柞树,补种株树2502株,栽植株行距为2.0米×2.0米。补种苗木费:每株1.0元,即1.0元×2502株=2502元;栽植工时费:每株1.0元,即1.0元×2502株=2502元;清场费用:每公顷3600元,即3600元×0.9168=3300元;栽植费用合计8304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姜乃成、魏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姜乃成、魏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二人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乃成、魏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且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二被告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公益林,致使林业生态资源遭到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姜乃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姜乃成、魏艳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304元。
四、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姜乃成、魏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五、作案工具打场机一台依法没收。
律师意见:
两个以上侵权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共同侵权,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应当共同承担;如果能够根据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责任大小的,则按责分配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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