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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对老年人的影响

“意定监护”,想必很多人对这个概念还是相当陌生,本文就这一制度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展开法律分析和实践指引。

2019年,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第20个年头。在我国老龄化速度和比重不断加快加大的背景下,我国也通过立法修法,不断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法律服务力度。2015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使其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一、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意定监护的具体释义

意定监护,作为一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相对于法定监护来说的。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27条至第32条有明确规定;而意定监护是对成年人完全基于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尊重,被监护人自己的意愿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意定监护,突破了法定监护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不限于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无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还不同于《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的协议确定监护人,后者仍然属于法定监护方式。虽然协议确定监护人也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但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在法律适用上,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因各种原因,例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监护。

三、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影响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失独老人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虽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及子女间就赡养责任的履行产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监护方式,以便其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安享生命最艰难的时光。

同时,在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很多老年人都把养老院作为一种养老归宿,不少中年人也有将来进养老院养老的初步计划或粗略愿景。然而,目前有很多养老机构都设定了监护人门槛,即申请者必须提供一个在养老机构附近居住、可以及时赶到甚至随叫随到并能处理有关养老事务、医疗事务的监护人,如申请人不能提供监护人,则会被养老机构拒之门外。

因此,意定监护,除尊重老年人自身意愿将往后余生托付给可信赖的人之外,也解决了有关养老签字、医疗签字以及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其他事务,扫清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养老的障碍以及医疗障碍,给人们的养老权益提供更多保障,给养老更多的选择和空间。

四、意定监护的具体操作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意定监护应当事先取得被选择方的认可,即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于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应以书面方式为宜,即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写明双方协商认可的内容,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加以保障,从根源上减少意定监护的纠纷。

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可以对被监护人将来的监护事项(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详细约定。

    五、公证在意定监护的作用

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后及时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本律师提醒读者,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后,若当事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拟单方撤销或变更意定监护协议,仍需以公证的形式进行。公证撤销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由公证机构送达原监护人时生效,若不进行公证变更新的意定监护协议,则此后即恢复成法定监护。

正如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因意定监护协议涉及排除其他法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情形,因此本律师建议为避免出现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纠纷,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时申请办理公证较为稳妥。

综上,意定监护制度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意定监护制度作为一项较新的制度,规定仍然偏于原则性。意定监护监督人、如何启动监护、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等,仍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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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