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政府征用相关场所的法律依据
随着上海市疫情的扩散和蔓延,除了建造方舱医院,政府也开始征用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学校等改造作为新冠肺炎轻症患者救治、疑似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临时特殊场所。那么政府征用相关场所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征用相关场所是否有具体的要求呢?作者以下就汇总一下:
一、政府征用相关场所的法律依据
1、《宪法》
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政府征用场所选址的具体要求
1、国家卫健委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WS694-2020)
4.1.1.1 主要改造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作为接收新冠肺炎轻症患者的临时救治场所(如方舱医院等)。
4.1.1.2 场所选址应尽量避开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等人群密集活动区。
4.1.1.3 场所与周边建筑应设置至少 20 m 绿化隔离卫生间距。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卫生间距应不小于 30 m。
4.1.1.4 在场所外围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
5.1.1 场所选择要求主要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作为接收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的隔离场所。场所选址要求参照 4.1.1.2。
6.1.1.1 主要改造宾馆、学校等作为接收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临时特殊场所。
6.1.1.2 场所应为多层独栋建筑。
6.1.1.3 选址与其他邻近建筑应设置至少 20 m 绿化隔离卫生间距;邻近建筑不应包括人口稠密区及人群密集场所(如住宅区、商业中心、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和老年人聚集的场所);优先选择郊区宾馆、学校等。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261号)
2.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选址宜位于地质条件良好、靠近医疗资源、市政配套设施齐备、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段,并应远离污染源、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
3、国家卫健委2022年3月22日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名义印发的《新冠肺炎方舱医院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一(选址原则)。方舱医院应当依托单体封闭式大空间建筑设置,按照社会影响小、安全性高的原则确定选址,具体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远离易燃易爆有害气体生产储存场所,远离食品和饲料加工生产企业等区域。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6号)》
第四条 应急征用补偿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提前规划、合理征用、效能优先”的工作原则,注重保障权益、依法补偿,防止重复征用和征用已被调用的物资。
律师分析
综上,作者认为,人民政府征用相关场所完全有法律依据,作为公民应当全力配合。但是人民政府对相关场所的选址也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