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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吴定刚、吴孟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03-11

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6民初5520号


案情简述:

1、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吴定刚、吴孟英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发现二被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两人共捕获鸟类39只,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二人非法猎捕的鸟类作出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该鉴定报告载明:39只鸟类中1只为斑头鸺鹠,活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二级动物,基准价值为15000元;其余38只为白眉鸫,1只为活体,37只为死体,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基准价值为11400元。


法院认为: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具有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吴定刚、吴孟英非法猎捕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的斑头鸺鹠及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白眉鸫,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请被告吴定刚、吴孟英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确定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定刚、吴孟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吴定刚、吴孟英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交付,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二、被告吴定刚、吴孟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文本内容需由本院审定)。

律师意见:《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他人造成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这个“他人造成损害”不仅仅包括公民个人、法人等明确个体的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均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