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资产、原股东退出的公司整体转让协议性质如何认定? |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VS 资产转让
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由新股东全权接管公司,原股东退出公司,此种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呢?
目 录
一、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之意见建议
一、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1. 天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是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销售等,注册资金300万元整,应某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2.2013年5月10日,应某某及其妻陈某芳与徐某文、陈某良签订《天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约定以总价910万元整体转让公司,转让范围为天某公司所有的一切厂房及机器设备、生活及办公用品。应某某保证公司证照齐全;首付款支付时,公司由陈某良、徐某文全权接管;双方进行产权变更并登报声明后,公司股东为陈某良、徐某文。
3.2013年5月21日,应某某又分别与陈某良、徐某文签订《天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以910万元向陈某良、徐某文转让公司100%股权。同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年6月24日,天某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陈某良,但税务登记证未办理变更手续。
4.陈某良、徐某文分别于2013年5月10日、2013年6月26日共支付给应某某150万元首付款。后因天某公司一直未办理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等因素,陈某良、徐某文未能实际接管公司并生产。
5. 陈某良、徐某文诉称:因天某公司没有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拖欠租金及第三人主张权利等原因,自己没有接收公司,也没有进行生产,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应某某、陈某芳签订的《天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应某某、陈某芳返还转让押金15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0万元。
6.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应某某、陈某芳与陈某良、徐某文签订的《天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解除应某某与陈某良、徐某文签订的《天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应某某与陈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陈某良、徐某文转让费150万元;应某某、陈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陈某良、徐某文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3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陈某良、徐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应某某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二、人民法院关于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依据《天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和《天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主张对方构成违约。对此,需要对两份协议的性质、效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解决纠纷的合同依据、协议应否解除以及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从合同目的看,陈某良、徐某文与应某某签订《天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是欲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天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利用该公司经营取得收益,而非仅仅是获得公司资产的所有权,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鉴于天某公司未能取得相关证照,陈某良、徐某文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存在重大障碍,且该二人一直未能实际接管公司,诉讼中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故依法判决解除上述两份协议。相关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之意见建议
实践中,经常会有公司转让股权或转让公司资产现象,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具体的操作中,受限于专业知识及严谨程度,有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到两者的区别。如果当事人之间签署了类似本文案例中的公司资产转让协议,那么,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依据合同实质内容判断合同性质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合同,抑或冠名为资产转让的合同,其性质到底是什么?是公司资产的转让合同,还是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同?要作出正确的判断,不能仅看合同名称,而是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即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如果约定新股东接管公司,原股东退出,则应为公司股权转让。
2.合同效力的判断
公司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公司不能办理诸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类似证件,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因此无效呢?
从本文案例可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是,生产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虽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因其影响到公司能否合法经营及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所以相关方因此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主张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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