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否存在竞合问题?
自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罪名,旨在实现涉假药劣药犯罪外的罪名分离。在司法实务中,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否可以独立适用,是否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案例
池某某因自身患有疾病多年求医问药获得一些治疗乙肝疾病的药方,后萌生利用药方自制药品销售牟利的想法。2018年1月开始,池某某及其妻子雷某某及儿子在家中制作治疗XXX的药品,后开设商铺并通过微信网络进行销售。2019年7月,行政执法部门对涉事商铺执法检查发现大量制药机械、药方等,并传唤池某某等人到案接受调查。某地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本案立案审查(案号:(2021)赣07刑终119号)。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劣药),金额达66268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按照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的问题。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行为同时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上诉人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劣药),销售金额达662680元,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依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仍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的该点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独立适用
根据2022年3月6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分立单独而来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包括四种行为方式,即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为此,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应认为不具有竞合关系,但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可能存在竞合。又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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