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延期开庭
2022年3月中旬起,上海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单位、各部门、各小区封闭状态持续,各方面工作的开展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诉讼活动,因受限于法院、律师、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很多案件都无法正常按期开展。作者近期就经常接到法院电话,让代理人申请书面延期。
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带来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是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是六个月,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简易程序可以延长一个月,普通程序可以延迟六个月。普通程序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延期审理可能会造成案件延长审限,案件无法尽快审结,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但本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很多主审法官也被隔离在家,无法正常进入法院开展工作,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争议较大的案件,即便组织线上开庭,也未必能达到充分质证和充分辩论的效果,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法院法官应当互相理解,如果法官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当事人或代理人应配合提供书面的延期申请,而法官也应待疫情因素过去后,尽快组织开庭,争取在不延长审限的情况下将案件尽快审结,避免让很多案件久拖不决。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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