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清算组千万别随便编制清算报告了事! | 公司清算
公司注销 VS 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登记机关。如果清算报告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组成员(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目 录
一、清算组编制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清算组编制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出具之意见建议
一、清算组编制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案例再现
1. 2013年3月8日,某达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限制余额借款合同》,约定某达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原告陆某晔、被告曹某强、被告某静、姚某华、黄某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二年。
2. 借款到期后,某达公司未能归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息,某商业银行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结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作为保证人代某达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55万元。
3. 某达公司系曹某强、某静于2010年4月9日投资15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1日,某达公司成立了以曹某强为负责人的清算组,组员包括某静等,对公司进行清算。2013年7月31日,某达公司在《某某晚报》刊登公告,要求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2013年11月4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偿还债务4434元、剩余净资产(实物)9126元,曹某强分配得7300元、某静分配得1825元。2013年11月20日,工商局根据某达公司的申请核准注销了该公司。
4.原告陆某晔诉称:两被告作为某达公司的股东,于2013年11月20日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即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申请注销了某达公司,造成原告担保债权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5. 一审判决:被告曹某强、某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晔55万元。某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2015)泰靖民初字第1929号
二审:(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2号
二、法院关于清算组编制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曹某强、某静作为某达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通知义务。
曹某强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公司注销登记表以及清算报告中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然此时某商业银行对某达公司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尚未到期。某静作为某达公司股东,其在清算报告以及表决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应认定清算组实施了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且曹某强和某静主观上存在过错。
曹某强和某静在某达公司清算时未能通知某商业银行及时申报债权,导致在某商业银行对某达公司享有的债权到期时无法实现,进而导致陆某晔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义务归还了某商业银行借款5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明确了欺诈注销情形下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陆某晔要求曹某强、某静对某达公司该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出具之意见建议
当前,公司注销非常常见,且注销手续相对简单。但越是简单,股东们在注销自己的公司时越要依法进行,否则,将可能导致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对注销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尤其是清算报告的出具,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
1.公司清算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公司股东欲注销公司时,应依法进行清算。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清算组要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光公告还不算进到了通知义务。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必须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是清算组均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能二选一履行。企图通过公告而注销公司、规避债务,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2.清算报告必须真实有效
公司登记机关在注销公司前,要求公司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登记机关对清算报告只作形式审查,且要求清算组负责人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但这并不代表清算组(股东)可以随便出具清算报告了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清算组必须依法清算,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清算报告。
3.清算组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般情形。特殊情形下,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刺破公司面纱,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定。
本案中,股东(清算组)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时,原股东并非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或者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是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股东(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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