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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代持吗? | 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代持 VS 收益分配

 

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代持?如果发生代持,则代持合同是否有效?代持的股份收益如何分配?被代持人能获得自己的投资收益吗?

 

 

一、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效力及收益分配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之意见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案例再现

    

1. 杉浦某某与龚某于2005年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杉浦某某以人民币4.36/股的价格向龚某购买上海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软件公司)股份88万股,并委托龚某管理;龚某根据杉浦某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对外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将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杉浦某某。

2. 2017年某某软件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某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系争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2018年某某软件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用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龚某名下的某某软件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

3. 之后双方对《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杉浦某某请求判令龚某交付某某软件股份的收益(包括配股、送股所取得的所有股票收益)或者按照某某软件股份市值返还投资款,赔偿2017年红利损失以及因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0元。

4.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一、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杉浦某某支付2017年现金红利352,000元(扣除应缴纳税费)的70%;二、杉浦某某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龚某协商,对龚某名下123.2万股某某软件公司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杉浦某某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杉浦某某投资款3,836,800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过部分的70%归杉浦某某所有,剩余部分归龚某所有;三、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杉浦某某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0元;四、驳回杉浦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效力及收益分配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属于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行为人违反该公共秩序性规则,签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协议的,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系争股份和相关投资收益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系争某某软件股份应归龚某所有,龚某作为某某软件公司股东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营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有效。杉浦某某向龚某支付的投资款3,836,800元应予返还,系争某某软件股份的收益,包括因分红以及上市而发生的大幅增值,并非合同订立前的原有利益,而是合同履行之后新增的利益,显然不属于恢复原状之适用情形。如何分配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系争股份处置方式及由此确定可分配之股份收益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属于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予支持。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三、律师关于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之意见建议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应做到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得有重大权属纠纷。可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代持。

但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相关人员为规避法律规定,以代持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当投资出现亏损或出现盈利时,均容易产生纠纷。

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律师特对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处理提出如下分析和建议:

1.上市公司的股权应该清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果发行人的股权不清晰,不仅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持续稳定,还会影响公司落实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证券市场的基本监管要求,容易引发权属纠纷。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应清晰,不得有代持行为。

2.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代持,但相关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体现《证券法》立法宗旨。《证券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可见,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3.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时收益分配原则

如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为无效,建议投资人不要实施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一旦发生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财产利益的处理以恢复原状和平衡利益为原则。上市公司被代持的股份的分红及增值收益不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原有利益,而是合同履行之后新增的利益,不应适用恢复原状。

分配上市公司被代持股份的收益,如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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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