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标准GB 29921与GB 31607对致病菌指标的合规适用
随着今年9月正式公布的两份食品安全标准新文本,我国对于不同形式包装食品的致病菌限量要求进入了新时代。过往实施的GB 29921-2013因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导致散装食品的致病菌管控无标准可依,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如今,根据食品包装形式的不同,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关于致病菌限量的标准体系,将由GB 29921-2021(适用预包装食品,已生效)和GB 31607-2021(散装即食食品,未生效)组成并分别予以规制。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上述新食品安全标准如何适用,关键在于清晰界定及区分食品的法律属性。首先,应确定食品是否属于GB 7718-2011 第2.1条预包装食品的范畴,即具有“预先包装”及“明确定量(重量或体积)”的外在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属于相斥的食品范畴,两者不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形。为此,预包装食品的致病菌限量要求应按照GB 29921-2021执行。
二、散装食品与餐饮等其他食品
其次,对于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应再次分析是否属于散装即食食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解读材料,GB 31607-2021适用于同时满足“无包装”“非餐饮”和“即食”特征的食品。其中“无包装”系相对GB 7718-2011所明确的“预包装食品”概念而言,“非餐饮”系相对GB 31654-2021所明确的“餐饮服务”概念而言。换言之,在预包装食品范畴外,可能与散装即食食品产生混淆的食品类别包括餐饮食品、罐头食品和部分初级农产品,这些食品并不适用于GB 31607-2021。
三、有包装无定量食品的法律属性及标准适用
最后,依据GB 31607-2021项下2.1条关于散装即食食品的定义,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以下简称“类预包装食品”)也属于“散装即食食品”的分类范畴,但是该类食品的中致病菌限量,应须按GB 29921-2021中相应预包装食品类别的限量要求。例如,采用类预包装的熟制坚果,不应按照GB 31607-2021项下的“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进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蜡样芽胞杆菌进行检测,而应当以二级采样方式进行沙门氏菌的检测。简言之,类预包装食品将进行特殊归类监管,值得各相关方在实务中引起高度关注。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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