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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居间人未告知订立合同的重要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6年930日,案外人周某某与江某通过某某公司居间介绍,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江某受让周某某名下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同日,周某某与江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涉案房屋转让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万元。《房地产买卖协议》第十九条补充条款处有手写内容:周某某承诺该房为家庭上海唯一住房,搭建部分交易中心无登记可直接交易,江某全额付清开始收取租客租金。之后,江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确认江某应支付某某公司佣金22万元,江某向周某某支付定金20万元。

2016年111日,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中被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添加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的登记信息。2016116日,周某某与江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由江某受让周某某名下涉案房屋,双方确认在2016113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年118日,江某发现涉案房屋已被交易中心添加违法建筑信息后,遂与周某某和某某公司交涉。2017515日,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周某某,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出具(2017)0112民初134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原告江某与被告周某某就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XXX号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自20161116日解除;二、被告周某某于2017721日前支付原告江某人民币22万元;三、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对于某某公司主张佣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某某公司诉请要求江某支付居间佣金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某某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应如实向买卖双方告知所交易的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的后果,积极督促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或拆除违章建筑,以期减少交易风险。但某某公司在调查了产权信息后,却向交易双方告知“搭建部分交易中心无登记可直接交易”,存在明显不当行为并导致了江某与周某某最终未能履行买卖合同。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某某公司要求江某支付居间佣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