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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如何进行? | 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 VS 决议效力


有限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一般来说,因股东人数较少,彼此之间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但万一出现违约股东,公司如何剔除该股东呢?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股东除名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股东除名之意见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案例再现

   

1. 某商贸公司与某管理公司合资经营某食品饮料公司,双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其中包括“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2. 某商贸公司以EMS形式通知某管理公司,要求其在15日内配合某食品饮料公司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并马上缴清成立该公司时的出资款。该邮件被拒收。

3. 三天后,某食品饮料公司以EMS形式向某管理公司寄送《关于召开某食品饮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载明了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及会议讨论内容:某管理公司配合某食品饮料公司换领营业执照。该邮件被签收。但通知人并未通知某管理公司委派的董事参会。

4.在该次董事会上,参会人员一致通过并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载明:某管理公司股东代表、董事未到场参会,鉴于某管理公司多次收到某食品饮料公司催告函,要求其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但置之不理,其历史上也多次不作为不配合,造成损失金额数百万元。鉴于其不作为,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至今未按照合资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多次催告缴纳出资时,其均拒收催告函,某食品饮料公司认为此系该股东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拒绝缴纳出资,属于其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某食品饮料公司以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人民法院关于股东除名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商贸公司在以EMS形式通知某管理公司在15日内配合某食品饮料公司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并马上缴清成立某食品饮料公司时的出资款时,并未给予某管理公司缴纳出资款的方式、亦未约定合理期限,亦没有告知某投资公司若不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向公司明确说明、提出申辩,公司将启动除名程序。在邮件被拒收后,某商贸公司和某食品饮料公司未再以其他方式催告某管理公司缴纳出资。某食品饮料公司并未给予某管理公司缴足出资的合理期限即召开董事会并作出了决议,不符合前置程序的法律要求。最终判决驳回了某食品饮料公司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有效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股东除名之意见建议


当股东违反诚信原则,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丧失后,股东会可依法作出对该股东除名的决定。那么,除名程序如何进行,才能保证除名有效呢?笔者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有限公司股东会可作出除名股东的决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需对股东进行除名,则需召开股东会形成除名决议。因此,董事会无权对股东除名。

2.除名适用的前提条件

(1)如无章程的特别规定,有限公司除名股东一般适用于股东根本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所谓根本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完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一般来说,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不属于可除名的情形。

(2)如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协议约定或决议了其他除名事由,则可以此事由除名股东。

3.除名股东的程序合法

1)须履行催告前置程序

即使股东已经符合法定除名情形,公司仍不能直接对其除名,须向其催告缴纳或返还,给予其弥补履行义务的机会。一般来说,催告内容包括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况、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以及股东申辩的权利等。

2)以合法程序召开股东会、形成除名的股东会决议

按照法定或章程约定的股东会程序,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需要说明的是,拟被除名的股东对此决议事项无表决权,但其有参加会议并对其行为进行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