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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可以强制分配利润吗? | 利润分配

决议分配 VS 强制分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而言,股东要求进行盈余分配,需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那么,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可以诉讼要求强制盈余分配吗?

 

目 录

 

一、股东诉请强制分配盈余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强制盈余分配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股东盈余分配之意见建议

 

一、股东诉请强制分配盈余案例再现


1. 某某热力公司由李某军和张某龙二人于2006年3月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军总计出资650万元,占注册资本65%;张某龙出资350万元,占注册资本35%。


2. 2007年4月,张某龙将其在某某热力公司的350万元股权转让给某某门业公司。2007年5月,李某军将其在某某热力公司的股权600万元转让给某某工贸公司,50万元转让给某某门业公司。某某热力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某某工贸公司和某某门业公司,某某工贸公司持股比例60%,某某门业公司持股比例40%。


3. 2006年10月,某某热力公司受让取得甘肃省某某市某某区XX路与XX路XX口西南角46200.4㎡市政设施建设用地。


4. 2009年9月29日,某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决定对某某热力公司进行整体收购,2009年10月6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某某热力公司(乙方)签订《某某市某某区新区集中供热站工程回购合同》,2010年7月10日,某某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某某热力公司支付资产转让余款57616003.25元。


5. 某某门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某某热力公司对盈余的7000余万元现金和盈余的32.7亩土地(从政府受让取得时的地价款为33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某某热力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某某门业公司进行分配;二、判令李某军对某某门业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 本案审理期间,经某某门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甘茂会审字[2015]第52号《审计报告》,结论为:截止2014年10月31日,某某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75973413.08元,扣减相应项目后,可分配利润为51165691.87元。


7.法院生效判决结果:某某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款16313436.72元;某某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由李某军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民法院关于强制盈余分配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某某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某某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李某军同为某某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某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某某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某某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某某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某某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某某热力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

公司是盈余分配给付义务的主体,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依法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此,李某军应对公司就不能收回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东盈余分配之意见建议

 

根据本文引用的最高法的案例可知,即便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进行盈余分配。本律师对强制盈余分配提出如下建议:


1.一般而言,如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2.股东有以下证据的,即便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亦可请求强制分配利润:

(1) 公司有盈余;

(2) 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


3. 强制利润分配,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因股东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4. 强制分配利润时,对于有争议的款项,法院基于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的原则,一般不会对其进行认定和处理。


5. 强制利润分配时,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这不同于决议分配盈余。决议分配盈余时,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公司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


6. 利润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依法直接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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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