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009年6月19日,陈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形式,合同期限为2年,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09年6月19日至2009年7月19日。第二条、……2、陈某同意根据A公司工作的需要从事A公司所安排仓管的职位工作。……第三条、劳动报酬……2、因A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陈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时制度,即各级主管和特殊岗位职工(销售员、原料供应人员、成品和原料库管人员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生产工人和一般职员执行定时(每月21.75天)工作制(加班以领导统一安排为准)的规定,给予定时工作人员相应的加班补助。……”。2011年6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到期后,2012年6月19日,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二项形式:……二、无固定期限: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第三条、工作内容。一、陈某同意根据A公司工作需要,在生产部门(车间),担任材料岗位(工种)工作。……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A公司安排陈某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二、A公司安排陈某加班的,安排陈某同等时间补休或按照A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三、陈某休息休假按照A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一)甲乙双方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A公司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2015年4月4日,A公司综合办公室向陈某发出《重庆A仙女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退休(退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您于2015年5月5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5日自动终止。请您在接到通知后,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劳资结算等相关事项。”当日,陈某签收了该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陈某就与A公司的有关劳动纠纷向武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该委以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武劳仲不字[2015]1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某认为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A公司是因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A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陈某主张由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与A公司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陈某于2015年5月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A公司在陈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提出终止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A公司未给陈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陈某与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不能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A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陈某于2009年6月19日至2015年5月5日在A公司工作,期间共计5年10个月16日,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1100元(1850元×6个月)。一审未判决A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有误,应予纠正。陈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表明双方就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A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事实并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A公司因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陈某诉请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陈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最终,再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重庆A仙女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11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4.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579.44元,共计14893.94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重庆A仙女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陈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4.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579.44元,共计3793.94元;
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实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各地裁判观点却大不相同。本律师认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A公司因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所以,本案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并不在于单位,而是劳动者本身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