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计得好,股东可以确保自己的公司经营权!
公司章程VS 公司经营
公司管理中,有时会对相关股东推荐的、经原董事会决议聘任的总经理作出解聘的决议。此时,原推荐股东可以申请撤销相关决议吗?该股东如何确保自身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呢?
目 录
一、公司解聘总经理纠纷案例再现
二、公司解聘总经理纠纷案例解析
三、律师关于股东经营权保护之意见建议
一、公司解聘总经理纠纷案例再现
1.原告李某军系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某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某乐持股40%,李某军持股46%,王某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2.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3. 2009年7月18日,某公司董事长葛某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某乐、王某胜及监事签名,李某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4. 原告李某军诉称:被告上海某公司(简称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某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某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解聘总经理纠纷案例解析
该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某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某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某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某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判决驳回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关于股东经营权保护之意见建议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设置后,人员安排会不断发生变化,这涉及到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牵涉股东利益,应引起股东重视。那么,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确保自己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不受剥夺呢?笔者结合本文案例,提出如下建议。
1.知晓法律关于公司总经理聘任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一般以会议决议形式行使法定职权。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只要公司相关决议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则是合法有效的。股东知晓上述法律规定后,才可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高度重视公司成立之初的章程设计
公司成立后,在经营中,可能会引进新的投资者,这样会稀释自己的股权比例,原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也将一定程度地被削弱。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相关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初,或者引进投资者时,在章程的制订、修改过程中,可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公司总经理的解聘条件、程序。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这样,在今后的经营中,相关股东就不可能随意解除公司总经理职务,从而依法维护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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