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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存在缺陷的产品流入市场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路英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号:(2021)吉0882刑初63号       

发布日期:2021-04-30


案情简述: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路英华在经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三阳药业期间,从一名微信用户(微信名“天医堂”)手中购进“海狗补肾胶囊”保健品并进行售卖,共销售1254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路英华从河南省一陌生男子手中进购“顶级伟哥”、“硬到底”、“海狗多鞭补肾胶囊”、“壮腰强肾胶囊”、“虫草补肾王”等。后路英华在其经营的大安市三阳保健品商店内开始销售五种保健食品,共销售100盒左右,销售金额700元左右。

2、经吉林省优尼普瑞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以上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物质。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路英华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被告人路英华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截止目前被告路英华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亦未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求被告人路英华在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发布召回公告,依法进行处置,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并处置已售出涉案保健品;支付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5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英华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已经销售的假药还有继续危害的可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路英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路英华违法所得人民币414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路英华违法所得的假药“顶级伟哥”15盒、“硬到底”4盒、“海狗多鞭补肾胶囊”5盒、“壮腰强肾胶囊”4盒、“虫草补肾王”6盒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路英华在判决生效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程序,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五、被告人路英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即人民币19,540元。


律师意见:有缺陷的产品流入市场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方式进行补救,除此之外民法典最新规定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力而扩大的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