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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出资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 VS 出资缴纳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缴纳,我国现行公司法采取认缴制。那么,股东是否可以据此随心所欲的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金额呢?对注册资本金的缴纳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呢?


目 录


一、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公司股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之案例解读及建议


一、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公司股权案例再现


1.2017年五、六月间,青岛某某公司(供方)与常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两份机器设备购销合同。常州某某公司支付了定金,青岛某某公司将设备安排托运,常州某某公司于当年7月接收设备后,青岛某某公司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

2.2017年9月29日,常州某某公司的股东周某某、庄某某、通某公司、常州市某某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将其在常州某某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额90万元、60万元、90万元、60万元(出资均未实缴)无偿转让给许某某,许某某成为常州某某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常州某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1月6日常州某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3.2018年5月15日,许某某申请注销常州某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7月3日对该公司予以注销。

4.青岛某某公司起诉,常州某某公司尚欠设备款245360元未付。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许某某向青岛某某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共计355932.8元,通某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一审宣判后,许某某、通某公司、周某某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许某某无需支付货款其违约金,通某公司、周某某以股权转让之时出资并未到期等为由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之案例解读及建议


我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缴纳规定为认缴制。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只需认缴资本,无须实缴。据此,有人打起了“空手套白狼”的主意,成立公司后,不予实缴注册资本,之后将股权转让,认为藉此可以规避自己的债务风险。实则不然。


1. 注册资本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可知,股东将注册资本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如公司有未清偿的债务,则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已经将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在未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本文案例中,法院判决原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成立公司时,股东应慎重确定注册资本金金额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即便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股东也无法逃避相关责任。因此,本律师建议,我们在注册成立公司时,一定要在注册资本金的金额上采取谨慎态度,根据法律规定、经营需要及自身经济能力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以及自己认缴的比例,以免给自己造成过重的缴纳注册资本的负担或据此承担债务的负担。


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