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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无证实施食品拆包分装或面临刑事风险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食品生产后是否允许分装,需按照各类食品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相关企业及个人除了应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外,对于商标标识也应有足够的重视,避免因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触犯刑事罪责。


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经典案例

2019年起,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他人非法制造了外包装纸盒和胶带等假冒包装。通过采购并拆包大包装规格的某知名品牌巧克力,分装至非法制造的带有该品牌商标的标签的小规格包装盒内,对外进行销售。20207月,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插口涉嫌假冒的包装等物品数十万余件,假冒商标标识80余万个。经检验,假冒包装盒内的巧克力与该品牌生产的巧克力一致,未发现食品形状、结构、主要原料存在不同。(案情来源:上海三中院)

一审判决摘要: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巨大,实际货款达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刘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通过家属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得到谅解,且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 食品拆包分装或面临从重定罪处罚

由于相同食品因规格不同造成的单价差异,造成了上述案件中被告为了赚差价,用伪造食品包装贩卖正规品牌食品的情形。关于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实务中对于非法的注册商标标识件数认定存在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量刑的幅度。此外,对于该罪名下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高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商标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划分。

值得注意到是,若食品本身也是假冒的,甚至是不合格的,那么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情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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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