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组关于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马虎不得! | 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 VS 清算通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如果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前述义务,会有何法律后果呢?
目 录
一、清算组未依法通知而承担责任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清算组通知公告义务之分析与建议
一、清算组未依法通知而承担责任案例再现
1. 原告某某金属公司与某某机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某某机械公司供应多种规格的轴承钢钢丝。2012年2月至9月,原告供给某某机械公司共计价值1035041.9元的轴承钢钢丝,某某机械公司开具了发票。截至同年10月25日,某某机械公司共支付货款760000元,尚欠275041.9元,经原告催要后,某某机械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在原告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
2. 被告胡某明、王某芬系夫妻,被告王某安系王某芬的父亲、胡某明的岳父。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就在王某安家中。胡某明、王某芬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股份,胡某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11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决议由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三人组成清算组,由王某安代办申请注销事项。2013年11月16日,清算组在《江苏经济报》公告公司解散事宜,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完成注销。公司注销后,遗留的设备仍由王某安在安排进行生产活动。
3. 某某机械公司向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了某某机械公司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关于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的内容为:1.公司总资产为282. 91万元,公司负债185. 56万元,净资产97. 35万元。2.根据原出资比例进行清算,各股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分配清算如下:……(3)公司净产值97. 35万元,其中:胡某明出资比例为50%,分得总资产为48. 675万元;王某芬出资比例为50%,分得总资产为48.675万元。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该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成员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签字确认。
4. 原告某某金属公司诉称:某某机械公司拖欠货款275041.9元,被告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作为某某机械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尽到通知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5041.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安辩称:某某机械公司注销前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安不是某某机械公司的股东,也不具备清算组成员的资格,将王某安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某某机械公司的解散、清算报告等事宜都是由胡某明、王某芬操作的,王某安仅是代理人,没有获得该公司解散后的任何资产,且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给付原告某某金属公司货款275041.9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01170号
二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8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依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解散,清算组应依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在解散清算时,对公司所负债务有清偿义务。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和债务清偿,避免和减少偿债纠纷,清算组应当通知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案涉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当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某机械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完成注销,而在2014年1月9日,某某机械公司仍在某某金属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据此,法院认为,某某机械公司清算组明知公司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现某某机械公司已经清算并注销,清算报告中显示某某机械公司净资产足以清偿本案所涉债务。据此应当认定,某某金属公司因未及时申报债权所受损失即为275041.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因此,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对某某金属公司的债权275041.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清算组通知公告义务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解散,应予依法清算。公司清算事务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算组负有依法清算之义务。清算组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本律师结合实践,特对清算组清算过程中的通知与公告义务及其责任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通知
公司解散时,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公司明知存在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仅是采取公告方式,而未将公司清算事宜直接告知债权人,即应当认定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
2.公告
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由于难以用通知书通知其申报债权,清算组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清算组成员并非一定是股东
在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程序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实践中,清算工作往往事务繁杂且专业性较强,公司完全有权自主决定由公司的出资者、经营管理人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清算。在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亦可以由公司董事、股东或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人员担任。因此,清算义务人与具体执行公司清算事务、实施清算工作的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清算组成员并非一定具备股东身份。
4.不是股东的清算组成员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当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清算组成员是否具备股东身份。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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