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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利用网络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北京窦店家和旅馆与姜荣超、携程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0)京02民终5998     

发布日期:2020-10-29


案情简述:

1、携程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携程网站,发布酒店信息。

2、谢春苹于20145月起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京南嘉园小区五号商业楼三层开始经营家和旅馆。姜荣超于20149月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红绿灯往西100米处开始经营“迎宾旅店”,但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谢春苹的丈夫王加河与姜荣超相识。

3、2018年8月左右,家和旅馆接到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信息,反映网上发布信息与实际经营信息不符,谢春苹等遂登陆互联网用百度搜索“北京家和旅馆”后,发现可以检索出携程网、去哪儿网等多家网站均登载有家和旅馆营业信息和店内照片,但相关网页上所载联系电话为姜荣超的个人手机号码,旅馆位置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红绿灯往西100米,也与自家旅馆地址不符。

4、2018年822日,家和旅馆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网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涉案网上页面进行截图保全,家和旅馆支付了公证费2800元。公证书中保全的携程网关于家和旅馆的网页上除登载有错误信息外还登载有“酒店暂未公布价格,建议您选择其他酒店”的提示。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各方的争议焦点为携程公司、姜荣超是否对家和旅馆构成网络侵权,应否对家和旅馆主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用百度搜索“北京家和旅馆”后,可以检索出携程网登载有家和旅馆的营业信息和店内照片,但相关网页上所载联系电话为姜荣超手机号码,且旅馆位置亦与家和旅馆位置不符。携程公司虽称其与姜荣超签订《酒店现付产品合作协议》,相关信息由姜荣超提供,但其仅提供了合作协议截图复印件,该协议真实性缺乏佐证,且姜荣超对该协议不予认可,在携程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认定姜荣超为直接侵权人符合本案证据所证情况。家和旅馆上诉关于姜荣超存在侵权行为,应与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现因携程公司发布家和旅馆错误信息,对家和旅馆的正常经营及收益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故携程公司应对家和旅馆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一、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北京窦店家和旅馆经营损失等5800元。二、驳回北京窦店家和旅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194条作为新增条款,是立法顺应时代潮流的结果。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对于公民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近年来,网络侵权呈爆发式增长,如因表达自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民事权益的问题。网络侵权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为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避免互联网成为法外之地,国家新出台了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规范网络行为。网络行为侵犯到他人民事权益的,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