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继承法律框架下遗嘱执行人与法定监护人的遗产管理权发生冲突时的法律处理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起实施三十多年以来,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只原则性的在《继承法》第16条中得以体现,“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执行遗嘱的具体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涉及。那么,当遗嘱执行人与法定监护人之间关于遗产的管理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在(2016)黑07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法定监护人对遗嘱继承人的财产管理权。法院认为,虽然遗嘱人享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是不能侵害法律赋予原告作为继承人父亲的法定监护权而因此依法享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而且继承人也一直由原告监护,所以原告作为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管理权。
由此案例我们来详细分析以下问题: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种监护是基于亲权产生,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因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同时,《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就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要求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遗嘱人无权订立遗嘱剥夺法定监护人的该项权利。如果遗嘱人生前要求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也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其举证情况来作出判决。
此外,另一则浙江余姚市公证处回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实中父母依据《民法总则》第29条单方立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具有较大难度。
公证处认为,虽然《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制度(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应满足至少三个条件:其一,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监护人的父母,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二,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健在且都有监护能力的,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法定的监护人,都有监护的职责,故父或母一方不得单独立遗嘱指定监护人,否则就会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除非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或作为共同遗嘱人指定;其三,指定的方式为遗嘱,一要符合遗嘱的形式条件,否则将不发生效力,二是遗嘱只有符合生效条件时指定监护才开始。
因此,父或母单方作为遗嘱人想通过指定监护人来排除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承人的监护权、以及遗产的管理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也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2. 未成年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谁管理
该问题涉及到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权与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的冲突问题: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有权依照遗嘱内容处分、管理财产;另一方面,根据《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监护人本人虽然对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但作为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却有权依照该规定,要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并由其代为依法保管、处分。
目前,对于遗嘱执行人与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遗产管理权发生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者优先,而在我们查到的司法案例中,法院目前还是没有突破法定监护权的框架,仍然还是判决法定监护人享有对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产的管理权。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遗嘱人选择通过遗嘱选定执行人管理留给被监护人的遗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 如何通过协议安排实现遗嘱执行人管理继承人的财产的目的
在另一则案例中,遗嘱人尹某写了一份《遗愿》,将其名下20万现金由未成年女儿继承,交付给尹某哥哥管理,存款利息可用作尹某父母及妻儿生活开支。尹某名下房子为妻儿共同所有,妻子有居住权,但不得处理变卖。尹某、尹某哥哥,尹某妻子及女儿均认可并签字。之后尹某妻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尹某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尹某哥哥返还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尹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信托,尹某系委托人,尹某哥哥为受托人,受益人为尹某女儿。尹某妻子不得要求尹某哥哥返还2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正确,尹某妻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哥哥未尽到受托人的勤勉谨慎的管理义务,所以驳回了其上诉请求。但是尹某哥哥应当对将20万元投资的风险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实践中如果想通过协议安排成功实现遗嘱执行人管理继承人的财产的目的,往往需要法定监护人亦签字表示认可,证明其具有同意遗嘱人处分的意思表示。
综上,本所律师建议,在订立遗嘱或签署相关协议的时候,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判断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