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赔偿如何确定?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刘某利与高某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1-02-04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124民初282号
案情简述:
1、原告、被告系东西院邻居,原告居东侧,被告居西侧。2017年,被告在自家场院建筑厂房一处,将两家院墙作为厂房东墙使用。
2、2017年至2020年,每年自当年9月份至次年3月份,被告每日开启中型花生脱壳机为周边村民进行花生脱壳,赚取费用。机器进行花生脱壳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及严重噪音。
3、2018年经刘某某等调解,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污染费损失5500元。之后,被告继续从事花生脱壳工作至2020年3月份。
4、原告诉请1、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停止花生脱壳工作;2、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至2020年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高某超在自家院内通过机器从事花生脱壳工作,产生大量粉尘及噪音,影响了原告日常生活及休息、睡眠。
被告在自家进行花生脱壳工作,倘若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妨害原告应予以容忍,但其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
被告进行花生脱壳工作所产生的噪音及粉尘,对原告的妨害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及程度,其严重影响了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休息权利,且已妨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曾赔偿原告方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5500元实际损失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高某超赔偿原告刘某利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1月份期间从事花生脱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高某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利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1月份期间从事花生脱壳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182条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演变而来,原法条中递进式地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首先是按照被侵权人能够确定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主张赔偿,不能确定损失的才能按照侵权人获益部分主张赔偿,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民法典修改后该法条赔偿的确定顺序由递进式变更为并列式,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这就意味着作为被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时候可以进行选择,按照何种计算方式计算赔偿,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赔偿数额较高的一种方式。原法条递进式的计算方式的漏洞在于,如果被侵权人损失较小,而侵权人获益较大的情况下,侵权人即使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之后还能够获益,这样无异于是在鼓励侵权人进行侵权。民法典修改之后,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就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这也是该法条的修改亮点。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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