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其他参与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邢丽娜;刘序凤;威海市文登区老年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0-09-01
案号:(2020)鲁1003民初3864号
案情简述:
1、邢丽娜于2019年9月初报名参加老年大学的交谊舞班及舞蹈班,其中舞蹈班(室内班)为每周三下午一点半开始上课,教学时长两个小时左右,邢丽娜与刘序凤均系该舞蹈班学员。2019年12月25日,舞蹈班组织学员为第二天的春节晚会排练舞蹈,其中一个动作为24个人聚到一起再散开,在散开的过程中,刘序凤将邢丽娜踩到,导致邢丽娜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2、邢丽娜诉请:判令刘序凤赔偿护理费1043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残疾赔偿金71959.3元,以上合计84996.6元。
法院认为:
集体舞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实刘序凤对邢丽娜的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邢丽娜主张要求刘序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老年大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老年大学招收的学员均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老年大学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并协助助理善后事宜,且未有证据证实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失,故作为本次活动组织者的老年大学,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邢丽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7元,由邢丽娜负担。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民法典中的新增条款,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参加一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很可能会因他人的动作行为造成自身身体的伤害,此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就存在分歧。公民在参加这种活动之前是可以预知此种风险的存在,并且自愿参加,这就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民法典明确了对于这种自甘风险行为侵权的免责,统一了此前各地法院对于此种侵权行为的不同的裁判结果,更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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