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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胡某某、程某某与林某某、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9-11-20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16民初13511号


案情简述:

1、2019年6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林某某、屈某某酒后在本区某格林酒店旁农业银行ATM机前花坛处作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路过此地的原告胡某某、程某某看到后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双方发生口角。两被告共同殴打两原告,并致两原告多处受伤。

2、2019年8月27日,两被告在本院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刑事判决书已经对两被告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两被告应对两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故相关损失可以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1800元。2、营养费,本院按照30元/天的标准,根据两原告的伤情,酌情认定每人7天,共计420元。3、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胡某某和程某某月收入分别为8800元和73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两人的伤情,酌情认定每人误工10天,共计5366.70元。4、物损费,因原告未提供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两被告应赔偿原告7586.70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林某某、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胡某某、程某某7586.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意见:

共同侵权关系中,共同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按份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不需要划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通俗来说就是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名侵权人赔付全额损失。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